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第 一 條 凡在本校機車停車場停車之教職員工生應以學期為單位,繳納停車清潔維護費。
第 二 條 本校機車停車場清潔維護費繳納標準及調整,由管理單位報請校長核定,費用於申請時一次繳納。
第 三 條 申請停車位者以每人一張卡為限,管理單位應於各學期結束前兩週公告;申請人應於公告期間內至校務行政系統完成線上申請程序,並於公告期限內繳費。教職員亦得申請由薪資扣繳,學期期間恕不退費,除特殊狀況外逾期概不受理申請。
第 四 條 未繳交停車清潔維護費者,一經查獲,除每小時罰款十元,不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外,經查獲三次者,學生移學生事務處依相關法規處理,教職員工移人事室處理。
第 五 條 停車卡得使用學生證、服務證、教師證、悠遊卡設定,亦得申請空白卡設定。
停車卡不得轉借使用,凡有違反者,除追繳該學期停車費及罰款一倍外,學生並移學生事務處依相關法規處理,教職員工移人事室處理。
申請空白卡為停車卡者,押卡金應於停用後四年內憑卡無息退費,逾期未領回者,視同放棄,轉為世新大學還願助學金統籌運用。
第 六 條 進出停車場之車輛,其行駛路線、速度、停車均應遵守相關標線、標誌規定,並接受警衛或管理員之指揮;凡違規行駛或停車,經告誡三次者,得當場回收繳銷停車卡。
第 七 條 本校不負責保管停放之機車及財物。
第 八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,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