管理學院大樓國際會議廳借用管理辦法修正公告

民國104年03月26日行政會議通過

一、 為管理「國際會議廳」(以下簡稱本廳)及辦理借用事宜,特訂定本辦法。
二、 本廳(含貴賓室)場地借用範圍,限學術性演講、研討會、正當集會或活動,使用空間限制220人以下。
三、 凡借用本廳者,應先填具申請書(備有格式,請自行下載),經總務長同意後,始可借用。
四、 本廳空調、器材設備及接待室之使用,以時段計費,分上午、下午、晚上時段,每時段四小時。校外借用單位每時段收費三萬元,但本校與校外單位聯合舉辦活動時 得酌收三分之一費用,本校主辦之活動得免收使用費。費用限於活動舉辦前一週內至出納組繳清。
夜間及例假日時段借用本廳另需支付管理工作人員超時工作費,計費標準如下:

(一) 平日(星期一至五)下午五時三十分後,超時一小時二百元,不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。
(二) 假日(含國定假日)分上午(八點至十二點)、下午(十三點至十七點)、晚上(十八點至二十二點)三個時段,每時段一千元,不滿一個時段以一個時段計。

五、 借用單位如臨時放棄使用時,已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,但因天災或不可抗力之原因,致屆時無法使用時,借用者可敘明理由,退還原繳之費用。
六、 場地之勘查與佈置:

(一) 場地借用單位應指定現場負責人一名,隨時與總務處聯繫,如需勘查場地,應於上班時間內辦理。
(二) 標示牌、海報或宣傳標語等,不可任意張貼於本大樓內外牆面,場內外嚴禁使用雙面膠及加釘任何鐵釘,會後花圈花籃或其他非屬於本大樓物品,借用者應於當日負責清潔及運離本大樓。
(三) 本廳佈置之相關工作及費用概由借用者自行負擔。

七、 使用本廳請自行負責場內外之秩序,並妥善維護會場各項設備,未經許可不得擅自移動或私自架設,如有毀損,應恢復原狀或照價賠償。
八、 為維護場地設施,嚴禁攜入飲料、食物及擅接電源。
九、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